企業HR在刊登職缺時,該注意哪些事項才不會觸法 ?
案例:
因需求增加,公司決定增添設計單位人力,於是請HR阿惟在人力銀行刊登設計專員職缺,同時要求註記以女生為主,這讓阿惟產生疑惑:這種強調「只要女生不要男生」的徵才條件是否可行?!
解答:
這是不行的!若阿惟註記徵人以女生為主,就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延伸案例:
為吸引更多求職者投遞履歷,公司還要求阿惟將職務薪資條件設為「面議」,阿惟是否應該照公司的要求執行呢 ?
解答:
若公司要求阿惟將薪資條件寫成「面議」,就要看該項職務的經常性薪資為多少!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六規定,企業徵才的經常性薪資如未達4萬元,必須揭示薪資範圍,違反規定者最高可罰6-30萬元。因此,若該職缺每月給薪不到4萬元,雇主就應寫出實際給薪金額,或薪資範圍,其刊登範圍規定如下:
1. 區間刊登:例如「月薪3萬元至3萬3千元」
2. 定額刊登:例如「月薪3萬元」
3. 最低數額刊登:例如「月薪3萬元以上」
小提醒 :
許多企業認為「薪資面議」就是將所有福利金加總到4萬元作為標準,卻忽略政府要求中的『經常性薪資』原有含意,這是很常見的誤解。若徵才條件設為『薪資面議』,求職者一旦確認進入該企業工作,就需依照法規,得領取4萬元以上的薪資,企業不得再以新進員工須通過考核,才予以加薪至4萬元為由來扣除員工薪資。以上如經查核,雇員在到職後未滿4萬元薪資,勞動局仍然可以開罰。
1.經常性薪資:
按月發給,包括:本薪(底薪)、伙食津貼、職務津貼、房租津貼、主管加給、專業加給、技術加給、全勤獎金、按月發放的績效獎金等。
2.非經常性薪資:
非按月發給,包括:紅利、加班費、差旅費、誤餐費、夜點津貼、交通補助、三節獎金、年終獎金、非按月發放的績效獎金等。
相關法條:
一、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出處:360d財庫事業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