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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因私德問題懲處員工嗎?

    阿丁在一間工廠任職,經過多年努力被拔擢為廠長。近期因為家中發生一些事情,導致心情不佳,下班後在宿舍想藉酒消愁,沒想到煩惱沒解決,酒後還和同事起爭執,甚至大打出手,雇主得知後以「行為不檢」為由解雇他。阿丁認為這件事和工作無關,且懲處太過嚴重,上網查詢相關法條,想瞭解雇主這樣的處理方式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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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員工私生活範圍原則上不屬於雇主管轄範疇,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98年台上字第1276號,「勞資關係係以勞動力為中心,受空間、時間限制之結合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全人格之結合關係,因此在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業務外行為,屬勞工之私生活範圍,非雇主所得任意支配。惟有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方足成為懲戒之對象。」員工下班時間以及業務外的行為,雇主應予以尊重,無法任意干涉,除非影響到公司聲譽,才能對員工私生活進行懲處。

    回到阿丁的案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條規定,員工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不須預告即可終止契約。情節重大非以雇主主觀標準,員工違反的事項、次數以及過失或故意等都應列入考量。若客觀上用其他懲處方式難以繼續維持雇傭關係,才能選擇以解雇處理。阿丁在工廠任職已久,且酒後鬧事為偶發事件,加上沒有造成人員具體傷害或破壞公物,公司在外的聲譽也沒有受到影響,因此不屬於情節重大,不應以解僱懲處,可改以較輕的懲戒方式作為警告。

小提醒: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僱用員工超過30人,應依照事業性質制定工作規則。公司大多依據此條例,同時訂定懲處方式,須注意的是,訂定標準不能違反法令,否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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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公司明訂禁止辦公室戀情,一旦發現員工之間發生婚外情,可對當事人進行懲處嗎?

解答:

    禁止辦公室戀情的規定已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權利,再加上雖然員工間的的戀愛關係違反公司訂定的工作規則,但具體事實和工作無關,且不一定對公司聲譽造成影響。除非舉證公司聲譽因此受到侵害,或造成公司秩序混亂,不然無法對此加以懲戒。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勞動基準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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