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繳地價稅享有優惠稅率有秘訣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有二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是否皆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但如果擁有2處以上的自用住宅時,則可1處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第2、3……處如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在其他條件都符合的情況下,還是可以不受1處的限制,皆可適用優惠稅率。但若無法在多處設立戶籍,就要選擇在總地價最高的那一處設立戶籍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節稅效果最大。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民眾如尚有地價稅法令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