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放炮有時段限制喔!
臨近春節期間,民眾紛紛返家過年,在家戶團圓之際,常燃放爆竹煙火以增加年節熱鬧氣氛,但近日於花蓮市發生因燃放爆竹煙火引起之建築物火災,消防局接獲民眾報案後,立即派遣臨近消防分隊到場進行搶救並出水線迅速撲滅火勢,火勢雖及時發現未形成擴大延燒,仍造成建築物受火勢燒損。
消防局表示,民眾燃放鞭炮的目的只是為了增加熱鬧氣氛,卻忽略了會產生公共危險、製造噪音、空氣污染、引起火災及燃放後產生的氣體吸入人體等的危害,尤其燃放升空類或飛行類爆竹煙火(沖天炮),因其飛行路徑不確定,經常會亂飛亂射,隨即引起火災,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為維護過年這段期間的公共安全與安寧,如民眾確實有需要燃放爆竹以討吉利的需求時,消防局建議以「播放鞭炮CD」或使用「電子鞭炮」代替傳統爆竹,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亦規定:每日晚間22:00至翌日7:00,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惟春節(農曆除夕至1月5日,也就是今年1月21日到26日)、天公節(農曆1月9日,也就是今年1月30日)、元宵節(農曆15日,也就是2月5日)等節日翌日1:00起至7:00止不得施放前項一般爆竹煙火,以維護安全及安寧,否則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春節期間家戶團圓為傳統習俗,該期間除燃放爆竹煙火可能引起火災之危險性,而旅居外地春節返家之民眾,因長期未使用及維護房舍之電氣設備,亦有電氣設備或電源線路發生劣化故障起火進而釀成災害之虞,為此消防局代理局長吳兆遠也向鄉親呼籲,用火用電一定要小心,除要有定期更換室內電源配線的常識外,任何用火用電器具的周邊盡量不要堆放易燃物,避免電器故障起火時引燃並造成擴大延燒。
另請鄉親注意,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未滿12歲之兒童施放爆竹時應在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陪同下進行,否則最高可處一萬五千元罰鍰。此外,內政部消防署亦有公告禁止兒童施放升空類、飛行類(如沖天炮)、摔炮類的一般爆竹煙火,若賣家有販售上述3類爆竹予兒童之情事,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