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發薪日不能拖 勞動部已訂定指導原則
勞動部於112年2月9日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內容包含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之合理範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期程等相關規範;該指導原則並非法令的強制規定,並未訂定罰則,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依期程表柔性輔導事業單位,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分訂目標,讓事業單位有配合調整薪資作業流程及財務狀況空間,共同維護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
有關雇主給付工資,相關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依約定內容全額直接給付)及第23條第1項(給付工資的時間)。111年度花蓮縣轄內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多達21件,罰鍰金額累計高達新臺幣42萬元;為維護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輔導事業單位依期程改進,勞動部訂定上揭指導原則的主要內容如下:「一、工資給付之次數不得低於每個月給付1次。二、工資給付日不得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依僱用勞工人數訂定工資給付日之目標。三、加班費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另有約定者,仍不得低於每個月給付1次,不得逾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四、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之約定。五、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長陳加富強調,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薪資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另得依同法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近來時有接獲民眾陳情雇主未依約定給付工資,有關上揭勞動部所訂處理原則,盼雇主配合辦理以期維護勞工權益、避免違法情事發生。以上內容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主動來電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諮詢,或透過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網站(網址:https://sa.hl.gov.tw/業務資訊/勞政業務/勞動條件)連結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