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警局強力取締非法改裝車
部分民眾為個人喜好或為引起注意,而有任意改裝車輛、電氣設備或拆除消音器,使車輛安全結構減弱,除危及自身及用路人安全外,同時也製造噪音影響民眾生活;花蓮縣警察局局長呂世明到任後,特別重視鄉親居住品質,已將取締「非法改裝之汽、機車輛」列為工作重點,除結合擴大臨檢時機稽查外,也不定期邀集本縣環境保護局及公路監理單位執行「環警監聯合稽查」路檢勤務,並對於認真執行本項工作警察同仁即時給予獎勵,希望藉由多方手段有效遏止是類違規發生。
縣警局長呂世明表示,針對不當改裝汽(機)車排氣管製造噪音者進行攔查後,帶往檢測點由環境保護局以噪音檢測儀器實施檢測,若經噪音檢測超過標準值,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6,000至24,000元罰鍰」製單舉發,汽(機)車也必須依限期配合參加監理站之臨時檢驗,如不依限期參加臨時檢驗者,則依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處汽(機)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為此,縣警局交通警察隊隊長張博皓特別利用擴大臨檢時機,代表局長前往新城分局慰勉路檢勤務同仁執勤情形;視察中除了感謝環境保護局、花蓮監理站派員協助外,也為執勤同仁打氣加油,希望能為花蓮縣的交通安全及安寧生活環境盡最大心力、讓鄉親有感。
張博皓表示,在警察局、環境保護局及花蓮監理站的共同努力下,111年度取締汽(機)車不當改裝違規態樣共計257件,含駕駛汽(機)車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49件、變更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26件、排氣管損壞不予修復9件及擅自變更(增加、減少)原規格設備173件;112年1至2月取締汽(機)車不當改裝違規態樣共計39件,含駕駛汽(機)車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3件、變更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13件、排氣管損壞不予修復4件及擅自變更(增加、減少)原規格設備19件。
縣警局呼籲鄉親,如果有發現噪音改裝車輛,可主動檢附影像(提供車號、日期、地點等),至行政院環保署噪音車檢舉網站(http://noisecar.epa.gov.tw/) 完成通報,環境保護局在收到相關影像資料後,將通知車主進行實地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