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農地 移轉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農業用地申報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前提是該農地必須依法作農業使用,且無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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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說明,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若取得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土地雖在限期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事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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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農業用地應持續作農業使用,才能避免於再移轉時,因不符合規定而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自身權益受損。如尚有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23、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