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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不交接會觸法嗎?員工與雇主都要注意的權利義務

案例
大偉任職於一間行銷廣告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在工作期間因業績表現沒有達到績效標準,時常被老闆叫去訓話,長期下來身心俱疲,因此決定申請離職,但沒有完成交接,因客戶資料未交接清楚,老闆擔心會影響公司訂單收入,因此發訊息給大偉,告知他當月薪資不會以轉帳方式匯入他帳戶,請他進公司把交接工作完成,當天再以現金方式給付,大偉看到訊息後一度錯愕,過往薪資都是以轉帳方式,這次公司為了交接完成改用現金支付,發薪日就會延遲,他疑惑此作法是否合乎法規?雇主又應該如何妥善處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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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根據員工離職交接的權利義務,於法令中有載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0034926號函釋第三點:「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依照法規,離職交接是員工應盡的義務,而通常工作交接的範圍,是在到職後、離職前的工作事項。雇主也不得以未交接為理由扣發薪資,以大偉的案例來說,發薪日也須依照勞動契約約定的時間發放。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規範:「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大偉雖需要完成工作交接的義務,公司仍必須於發薪日給付大偉,更不能因交接未完成而不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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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醒
有關上述離職交接的法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0034926號函釋第三點「……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若員工離職時將客戶重要資料蓄意未交接並逕自帶走,例如合約相關的文件,使公司因無法履行合約而導致業務上的損失,雇主可舉證並以民事訴訟來求償。離職工作交接是勞工應盡的義務,切勿因個人因素而觸法,使得勞資雙方都蒙受損失。 另外,交接時公司物品也需一併歸還交接,例如筆電、相機、帳冊、財務資料、印鑑等,若未確實繳清,也會有觸犯「侵占罪」相關罰則的風險。

員工離職工作妥善交接、雇主依法執行手續,是勞工與雇主都應盡的義務,除了能保障自身權益,也免於遭受損失的風險。

在離職時對主管及同仁能好好交代,認真仔細的完成交接流程,也體現自己負責任的態度,未來面對新的職場,若是新東家對前雇主做履歷查核時,也不會因得知交接問題而造成新雇主對其印象扣分。在職場上好聚好散,給自己的未來留一條路,留下的人脈與資源,也能對未來的職涯有幫助。

 

(文章來源:360d人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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