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監理站再提醒車主! 補繳「汽車燃料費」期限至今年10月31日止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每年4月份(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負責徵收;而「汽車燃料使用費」是由公路監理機關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於每年7月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發單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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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徵收目的,在支應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汽車燃料使用「費」,屬規費的性質而非稅捐,其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以用途不同,徵收機關也不同。因此,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請向所屬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如有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問題,則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站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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