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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正式公布

    為提升花蓮縣在動物保護議題的因應,花蓮縣政府因地制宜訂定「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花蓮動保條例)」於今年11月2日制定公布,條文總計17條,未來將與動物保護法相輔相成,期盼花蓮縣持續朝向友善動物、友善環境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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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動物在與我們人類生活環境中是習習相連的生命體,每一個生命都是珍貴也是應該予以尊重的。針對社會上人犬衝突不斷,花蓮縣政府在依法行政之際,也會多加宣導籲請民眾應從「心」出發,善加「管理動物」及「管理自我情緒」,以免造成社會更大的裂痕及彼此更多的衝突。此次「花蓮動保條例」制定公布,是花蓮縣動物保護工作的一個里程碑,更是一個新進程的開始。
    農業處長陳淑雯說明,「花蓮動保條例」自110年3月起草迄今,歷時近2年8個月,其間花蓮縣政府經納取各方意見,包括議員先進、學者專家、愛護動物朋友、產業代表團體等,多方共同努力後,才有此初步成果。針對新的規範措施,縣府後續除了加強宣導讓民眾更加瞭解外,也將配合中央刻正在推動的動物保護法修法後的延續性工作,視需要再作滾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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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周黃得榮指出,花蓮因行政地理區域狹長廣濶,為強化管理責任,「花蓮動保條例」因地制宜的納入包括「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得視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置相關器具或設備進行誘捕絕育」、「檢舉案件進行取締及緊急安置受虐動物,場所所有人(或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會同警察人員進入公、私場域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得檢具計畫書申請補助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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