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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要主動維護消防安全 明年起違法直接罰

    為因應消防法重大變革,花蓮縣消防局於11月17日下午召集縣內各界公會、協會及消防公司,統一說明法規各項修正項目及差異,並著重於宣導自113年1月1日起,供營業使用場所若消防安全不合格,將會被直接處罰,罰鍰金額亦大幅提高為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


    花蓮縣消防局表示,消防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21日公布生效,針對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防焰物品使用、防火管理業務等規定,經檢查不合格,已由原規定應先通知限期改善修正為逕行舉發並裁罰,罰鍰金額並大幅提高為2萬元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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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修法目的在促請管理權人能「主動」負起維護公共安全責任,而非「被動」等待消防機關檢查後通知改善。於說明會中,消防局除與各界公會、協會及消防公司探討實務執行所遇問題之外,並請各與會單位協助向所屬會員及業主廣為宣導,以期縮短法規修正後從搞懂法規、調整到適應之陣痛期,避免造成民怨。
    最後,消防局再次呼籲,各場所負責人平時即應注意其消防設備是否過期或故障並盡速請專技人員維修,達一定規模時,則需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防護計畫執行各項防火管理作為,如進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定期維護場所設施設備及管理用火用電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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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只是被動等待每年1至2次的設備檢修申報時機才做檢視,消防設備往往已損壞多時,此舉除恐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外,亦將面臨消防局高額罰鍰。而新法罰鍰額度對許多營業場所來說,已能重新置換全部基本之消防設備,消防局特別提醒各營業場所,平時多注意設備功能,防火管理人亦應定期複訓,才不會因小失大,使業者及消費者置身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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