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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變更住宿地址 雇主應於7日內通報

 

    為落實移工照顧服務,並確保當地主管機關能掌握移工動態,移工自行離開雇主規劃安排之住宿地點,變更居住於其他住宿地點,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變更後7日內通知移工工作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如未依規定通報最高可罰30萬,同時依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可能未善盡受任事務同樣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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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表示,為確保外國移工照顧服務落實,移工因跟隨被看護人遷移居住處所、事業單位變更宿舍地點或移工由仲介公司帶回等待轉換雇主(或離境)等相關原因而異動原先通報之住宿地址,但雇主卻往往疏忽向移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勞政主管機關通報,造成雇主因不知法規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而雇主聘僱移工多委任人力仲介公司辦理就業服務程序,雇主普遍認為既已經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就與雇主無關,但就業服務法仍有部分規定科市雇主應辦理事項之規定,所以雇主仍有監督管理之責,就以外國人住宿變更通報為例,雇主聘僱之外國人如有因解約離開雇主處或二地輪住與原申請住宿地址不同之情形,雇主應於外國人離開住宿地翌日起7日內通報本府;如委任仲介代為管理或安置膳宿時,因生活照顧管理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協定,仍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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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第 33 條第 5 項及第 47 條規定,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如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7 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外國人身份如為中階技術人力,雇主仍應依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辦理。若雇主未於變更後 7 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受委任之人力仲介公司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為協助雇主遵循通報規定,如有聘僱移工等相關問題,可來電至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諮詢(03-8227171分機35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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