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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前須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不因納稅而變合法建物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並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不同的稅率核課,無照之違章建築房屋,亦包括在內。因此,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繳納房屋稅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該局指出,一般民眾誤以為違章建築房屋,可能隨時會被拆除,因此不用申報稅籍、不需繳納房屋稅。但基於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於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若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之困難,對於合法房屋更有失公平,也可能發生反效果,間接助長違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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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依規定於建造完成(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以免受罰。如尚有其他相關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9由專人作更詳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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