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房屋拆除 應主動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過去有民眾請領補助申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時,發現多年前已拆除的房屋,因未申請註銷房屋稅籍,又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因此只能自申報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房屋拆除,應主動申請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該局說明,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而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期前,依房屋條例第8 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當月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則會自申報日當月起停徵。也就是說,民眾未申請註銷房屋稅籍前,財產清單上仍會顯示資料,且持續課徵房屋稅。

 

↓請繼續閱讀↓
↓請繼續閱讀↓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拆除時,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若尚有其他房屋稅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3至239;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12、213洽詢。

求職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