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未辦註銷 仍須課徵使用牌照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愛車失竊時,除了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外,應檢具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前1日;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嗣後若車輛尋獲,再依警察機關核發的車輛尋獲證明單,至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後,才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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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提醒民眾,車輛失竊除向警察機關辦妥報案手續外,在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前,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繳納牌照稅。至於車輛失竊尋獲後,如先前已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也要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後才可以使用。否則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徵稅款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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