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竣戶籍登記 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將戶籍遷出,即使實際上居住該地,仍不符合辦理戶籍登記的要件,應依規定自戶籍遷出後次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遷出戶籍需要,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在原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減免之戶籍地,方能維持按2‰的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若因戶籍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被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日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仍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

 

 

     該局補充,民眾如有任何地價稅疑義,可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53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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