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雇主刊登徵才廣告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

    雇主刊登徵才廣告必須清楚明確,內容除了記載工作內容、職稱、公司名稱及住址,薪資也應依法揭示、告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表示,勞動部增訂就業服務法第5條薪資揭示規定,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
↓請繼續閱讀↓

    雇主若是張貼海報布條或是招聘採計時計日計件人員,都應依法揭示。不僅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勞資雙方資訊對稱,也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
    為避免求職民眾權益受損,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每日抽查徵才廣告檢視內容並加強宣導,社會處提醒雇主,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雇主就有揭示薪資的義務,務必留意以免觸法。其他有關資訊,歡迎至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網頁查詢,https://sa.hl.gov.tw/Detail_sp/b370c9e86bf64c4db1a33c98cbd617a1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指導原則及常見問答集,或可電洽03-8227171分機390、391。
(花蓮縣政府廣告)

求職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