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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補助不排富 7/1開放申請每人最高12萬

    住宿式機構每月照顧費動輒新臺幣3、4萬元以上,伙食與耗材費用每月更需5、6千元左右,已對一般家庭造成沉重負擔。為緩解前述入住機構者及其家屬之經濟負荷,有關機構安置費用補助,目前主要有身心障礙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以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補助兩項常規補助,約可涵蓋本縣半數以上使用機構者之需求。AA-0711164809373.jpg
    因排富條款、資格不符等限制,尚有部分民眾無法使用上述政府公費補助。為涵蓋所有入住機構者,衛生福利部自108年起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提供無法申請上述補助者申請,花蓮縣108年至111年已補助1,095人次,每年約有300人受惠。112年度計補助354案,撥付3,67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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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處表示,衛生福利部112年度大幅修正「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調增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但僅限「未接受政府公費補助者」申請。機構使用服務者只要入住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榮譽國民之家(限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兒少安置等機構,且符合長照評估失能第4級以上之住民(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以及113年度累計入住達180天以上,即可申請補助12萬元,採一次性發給。
    113年度補助方案依照112年規定執行,受理期間為113年7月1日到114年3月1止。本方案申請方式可由入住機構代送或家屬親送,選擇親送者如入住「一般/精神護理之家」者請送本縣衛生局辦理,其餘機構送縣政府社會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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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欲諮詢詳細補助問題,歡迎到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https://reurl.cc/WGplyx)或本處網站(https://reurl.cc/Rzal99)查詢,入住護理之家可洽詢衛生局吳小姐(電話:03-8227141),入住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可洽詢社會處姜小姐(電話:03-8227171分機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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