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解惑小教室-離職時加班時數沒用完,怎麼算薪資?

案例:

小曉,因業務繁忙時常需要申請加班,因此累積了不少加班時數。平常會把加班時數換成自己的需求為主(補休、加班費)。離職當天發現累積的加班時數還未用完,已經無法對換成補休的情況,該怎麼去換算成薪資比例?是以加班費的比例去換算? 還是以原上班時數去換算薪資?

解答:

離職時需結算剩餘未休之補休時數,剩餘之時數則需以原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依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加班之標準計算加班費發放。

法規補充:

1.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2.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3.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2-2 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特休假)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勞動基準法第22-2條

  (出處:360d才庫事業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