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氣沖天! 行車糾紛警到場 駕駛拒測遭裁罰18萬

       昨(19)日晚間9時許,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接獲報案,市區國風街與林森路口有行車口角糾紛,員警到場發現其中一名駕渾身酒氣,當場要求進行酒測,不料駕駛表示拒絕,警方最終依法告發開出18萬元的裁罰單。

      民眾報案表示,在花蓮市林森路與國風街口1名汽車駕駛由國風街左轉林森路時,與1名機車駕駛由鎮國街直行國風街時險些發生擦撞,雙方遂於路口旁發生行車口角糾紛,警方獲報後旋即趕赴現場,向雙方駕駛勸導時,發現汽車駕駛全身散發濃厚酒氣,警方遂要求汽車駕駛實施酒精測試,惟該汽車駕駛向警方表示拒絕酒測,警方依法告知相關拒絕酒測法律效果及權利後,該汽車駕駛仍執意表明拒絕酒精測試,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酒測向該名汽車駕駛告發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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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如果不依警方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初犯即處以新台幣18萬元的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能考領。10年內第二次以上的再犯,罰鍰將為前一次處罰金額再加罰18萬,且累計無上限,同時必須吊銷汽機車駕照,5年內不得考領,民眾可別僥倖以為拒測刑責就能比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