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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查察 未滿12歲自放煙火開罰父母或監護人

        農曆春節將近,為了讓民眾有個平安快樂的佳節,避免因燃放爆竹煙火而衍生意外或災害,花蓮縣消防局救災救護第三大隊富源分隊加強查緝違規爆竹煙火,編排查察勤務前往廟宇、雜貨店,及相關可疑處所,取締超量儲存或違規販售不合格(無認可標示或來路不明)爆竹煙火,以保障鄉親消費權益及使用安全,降低意外事故的發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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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逢過年佳節,施放爆竹煙火是慶祝的傳統習俗,雖然繽紛亮麗、五光十色,但潛在中也增添了不少的危險,爆竹煙火在燃燒後會產生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並且還會產生懸浮微粒,這些都對人體呼吸道及呼吸器官產生刺激與危害,此外爆竹煙火的爆鳴聲也有產生噪音防礙安寧的問題,而其中最嚴重的則是商家任意囤積大量爆竹煙火,或是未慎選施放場所,或是民眾購買未符合使用規定的產品,都有可能引起火災或人命傷亡,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甚至是觸犯公共危險罪,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不但要選擇有合格認可標示的產品,施放時也要在適當的環境施放,以免發生意外,讓愉快的年節變了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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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局代理局長吳兆遠表示,在一些重大節慶祭典上,只要不過度燃放爆竹煙火,可以增加熱鬧效果以及製造歡樂氣氛,但鄉親千萬不可忽略其會產生空氣與噪音汙染,甚至引起火災爆炸等危害,期望透過消防人員的宣導與加強查察,可以讓鄉親安全使用並且杜絕違規爆竹煙火,以維護年節的安寧與安全,讓鄉親安心享受歡樂氣氛,過個好年。

  爆竹煙火管制條例相關規定:

1.第九條第三項 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

2.第十二條 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3.第十三條第三項 前項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未滿12歲的兒童。

4.爆竹煙火有管制量,如果儲存太多除非家裡有達防爆標準的規

  另外,家裡如果有未滿12歲的小朋友,不可以放任他們自己施放爆竹煙火,如果讓小朋友自己施放爆竹煙火,父母或監護人會因違反爆竹煙火管制條例第13條第1項,被處3千至1萬5千的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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