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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豬吊」傷狗事件頻傳 動防所:最可處2年徒刑重罰200萬

       花蓮縣近期有民眾通報犬隻遭到山豬吊(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導致受傷案,花蓮縣府籲請民眾尊重動物生命,後續倘查證屬實,除依法裁罰外,倘致動物死亡、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情形,將依法移送,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至200萬元罰金。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3月10日上午10點將協同水源派出所於秀林鄉水源活動中心辦理動物保護宣導講習會,讓民眾瞭解動物保護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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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防所長周黃得榮指出,111年度依規定進行轄內五金行(獸鋏等)查核工作,共計稽查25場次,皆無查獲有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之情事。近日於秀林鄉近山村落發生民眾飼養的犬隻陸續因放置野外山豬吊陷阱受傷案,動防所持續於水源村進行查察與宣導,並請當地村長及村里鄰長協助和在地鄉親說明,使用獸鋏及山豬吊等陷阱係違反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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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黃所長補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2月11日公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所稱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指「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捕捉工具」。此外,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同法第14之1條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含山豬吊);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5000以上75000以下罰鍰;倘致動物死亡等,依同法第2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併科200萬元罰金。

(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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