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修正案上週三讀通過  「無照駕駛」罰鍰上限提高兩倍

        立法院上週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34條,修正內容涵蓋「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三大面向,除了重罰不禮讓行人外,也提高無照駕駛罰則。
      條文明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等,均屬於「無照駕駛。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12,000元提高至24,000元;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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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因酒駕吊扣(銷)駕駛執照再無照駕駛者,加罰12,000元(機車、小型車)或40,000元(大型車);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牌照。增訂應通知14歲以上,未成年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檢,罰鍰新臺幣15,000元至45,000元。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外,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年限為4年。

       另為加強牌照管理,防止有心人利用車輛吊扣牌照後,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可立即重領牌照,此次修正第66條增訂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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