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鄰居女童 男子遭重判9年

    花蓮縣卓溪鄉陳姓男子被控於105年對鄰居五歲幼女猥褻及拍攝猥褻照片,刑事部分被判9年重刑,民事部分花蓮地方法院判應賠幼女之父80萬元, 幼女之母20萬元。
    陳男與五歲女童為卓溪某部落之鄰居,幼女對於性事懵懂無知,並無同意或拒絕為猥褻行為之能力,亦欠缺性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陳某竟對幼女猥褻多次及用手機拍攝猥褻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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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部分,花蓮地方法院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陪席法官林敬展、受命法官李珮綾在判決書指出, 陳某為滿足個人一時之性慾,竟對鄰居幼女為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6次,並於其中一次,持手機拍攝裸露下體之照片。
    審理時女童在法庭表示,希望判被告重一點,至今心理仍有創傷等語,女童父親則表示,案發當時被害人年僅5歲,陳某身為鄰居、身為大人,竟然用這種方式侵害被害人的幼小心靈,至今被害人只要經過那個地方就會感到恐懼,就會想起這些事情,對她的傷害仍持續到今天,與被害人討論後,被害人希望對被告從重量刑,希望被告日後不要再有這樣的行為,並接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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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志雄在判決書指出,本院審酌該被告自陳:最高學歷為高職畢業,入監前在公路局外包工程,在某工務段道路旁撿垃圾的工作,月薪為基本工資,但要看工作的時數,有時多有時少,約2萬元左右,衡以兩造財產狀況等、暨被告侵權行為,暨對原告所造成之傷害及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事,認原告之父請求其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額80萬元金額過高,應酌減為為60萬元。另原告之母請求其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金額為20萬元,則屬適當,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