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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天后宮請求縣府依法「返還四筆土地」法院要求兩造庭外和解

       台東天后宮「台東市台東段0101、0101-210公有土地」兩筆,110年9月28日獲得縣府依「國有財產返還寺廟辦法第50條」贈送台東天后宮。但後方還有4筆土地,已多次向縣府提出申請,但縣府以該土地曾由軍方借用數年後返還,係「中途中斷使用過,認為無法返還」。該案已在台東地院打民事返還官司。地院要求兩造在今年7月27日,進行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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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宮指出,去年8月台東縣議會成立專案小組,專案小組認為現行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法令已無此限制,即使軍方曾借用過但不影響返還,請勿擴張釋法,因此議會專案小組議決「請縣府將四筆土地早日贈與台東天后宮」。該案院方受理後,認為和解為先,兩造坐下談,早日解決土地事。

 

       台東天后宮強烈主張,台東縣縣政府已處理第一批廣場及大廟的2筆土地,於110年9月28日完成贈與台東天后宮土地案。要感謝縣長議長及全體議員的支持完成,現在尚有天后宮後方1-前軍舍會議室、2-原幼稚園用地,現為停車場使用的土地、3-仁德街邊倉庫地、合計4筆土地待贈送給天后宮以求功德圓滿,4筆土地是天后宮要興建第二進玉皇殿的土地。

 

       另,台東天后宮後方4筆土地屬後殿之預定用地,光復後民國38年被軍方安置「傷兵團」借用該宮廣場大殿及後方土地,興建軍眷服務中心、安置榮民子弟的育英幼稚園等,如今地上物軍舍國防部於105年回贈本宮做廟產,幼稚園交由本宮經營管理、原出租之仁德倉庫地已收回,依此天后宮主張上述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60條及縣有產地方自治條例第56條,依法可儘速還給本宮使用。

 

      該宮再次重申申請之土地日據台東郡台東街台東百壹番地號土地,確為台灣光復後之台東市台東段10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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