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圖利記者案」今宣判 4人均無罪 參與人等11名記者財產均不予沒收

       歷經2年多,花蓮地方法院今(2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109年度訴字第187號謝公秉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即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圖利記者案)判決結果,被告前時任縣府副秘書長謝公秉、行政暨研考處長林金虎、新聞科長黃微鈞及科員黃淑貞等4人均無罪,參與人等11名記者之財產均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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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獲無罪的林金虎表示, 謝謝花蓮地方法院法官明鏡高懸,本案本來就沒有任何圖利他人的問題, 終還被告四人的清白。他引用大陸歌手刀郎,最近發表的爆紅新歌「羅剎海市」的歌詞,譏諷該案當時偵查。林金虎表示,台灣社會與官場充滿著「又鳥(幼鳥)及「馬戶」,(按,幼鳥指雞、 馬戶指驢),就是「幼鳥不知自己是隻雞, 馬戶不知自己是頭驢」。

      該案為106年度及107年度被告4人,以徒具形式之2件採購案,圖利參與人等11名在地記者,使參與人等合計獲得逾新臺幣475萬800元之不法利益。為避免媒體報導花蓮縣政府負面消息,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經被告謝公秉指示,由被告林金虎、黃微鈞、黃淑貞以籠統理由簽請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

 

 

        但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就被告4人辦理採購案之動機,是否為避免媒體報導花蓮縣政府負面消息,以及被告4人於辦理相關標案,是否有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而圖利參與人之主觀犯意,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已經該當違背法令等圖利罪構成要件等事項,均不足以說服該院為有罪之認定。

        花蓮地方法院認被告4人尚不構成犯罪,則參與人等11名記者,與花蓮縣政府簽訂之勞務採購契約所取得之報酬,即非屬因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自無從予以沒收,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第1項規定,諭知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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