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愛不成怒轟霰彈槍 遭判四年有期徒刑

    109年8月19日花蓮一名黎姓男子因求愛遭拒,惱羞成怒拿霰彈槍朝王女開槍,卻擊中旁邊休假中的余姓軍人,軍人身上數十處槍傷,緊急送醫院急救無生命危險;警方獲報到場壓逮捕開槍的黎男,發現他帶有一把改造霰彈槍和21發霰彈,全案依槍砲和殺人未遂等罪嫌送辦;檢方偵結依殺人未遂等作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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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一名黎姓男子愛慕王姓女子,但追求不成有糾紛,109年8月19日雙方相約一家車行談判,不料不歡而散,黎男怒氣沖沖離開,之後竟帶著一把霰彈槍返回現場,朝王女開了4槍,一旁休假中的余姓軍人遭波及,左胸、臉部有數十處槍傷。
    此案經送至花蓮地方審理後,法官審酌黎嫌前無科紀錄,犯案時僅因感情糾紛,一時衝動犯案,犯後認罪坦承不諱,且與遭波及的余姓軍人達成和解,並已付80萬元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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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日前依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黎男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