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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警方公布易超速路段前三名 第一名3個月內開出逾6千張罰單

     今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34條新制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嚴重超速也由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縣警察局今(25)日公布取締件數前3名路段,提醒鄉親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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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本縣常見民眾嚴重超速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機車或小型車最低處1萬2,000元,最高處1萬8,000元罰鍰;大型車最低處1萬8,000元,最高處2萬4,000元罰鍰;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最低、最高均處3萬6,000元罰鍰,此外也將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倘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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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局特別提醒用路人,位於花蓮縣境內設置之36處「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及「區間測速科技執法設備」,統計自112年6月30日新法修正施行日起至同年9月23日止,取締「一般超速」前3名的路段以「臺9線250.8公里處(速限70公里)」5,854件最多,「193縣道95.4公里處(速限50公里)」1,113件次之,「臺9線166.5公里處(速限50公里)」569件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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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取締「嚴重超速」前3名的路段則以「臺9線250.8公里處(速限70公里)」222件最多,「193縣道95.4公里處(速限50公里)」80件次之,「臺11線23.4公里處(速限50公里)」28件再次之。

   局長呂世明特別提醒鄉親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修法重點避免受罰,共同維護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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