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飛行傘意外事件!看中央政府的行政螺絲鬆了!

       東部海岸11月18日發生飛行傘墜落意外,引起國人重視。究竟該項運動主管機關為何?有無依法巡查違規事項?據查,飛行傘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並非地方政府;而負責審查核准業者申請經營的機關,則是交通部觀光署所轄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教育部和交通部應主動負起督導責任,深切檢討改進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近年在疫情後,參與飛行傘、滑翔翼等無動力飛行運動人數俱增,教育部體育署依「國民體育法」第20條管理高風險體育活動的精神,訂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於2022(去)年10月20日公告施行,廢止行之多年的「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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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飛行傘正式名稱「無動力飛行傘」,為無動力飛行運動項目之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其訂定的「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其意義是將日益興盛的國內飛行運動業,從柔性輔導轉為制度管理,以提升相關場域安全,並保障參與者權益。

       依現行法規而言,審查業者經營的主管機管,則由交通部觀光署所轄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審查核准業者申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亦負責轄區內,巡邏檢查業者,有無違法違規經營之無動力飛行傘,查核機關為飛行場域所在地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但是為什麼此事不幸發生事件的業者,卻已經經營了6年多的期間,主管轄區內的查核機關-交通部觀光署,卻毫無做為?造成今天的憾事!

 

 

       進一步來說,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責任,除了負責「協調」地方政府進行聯合稽查作業,發動稽查權責也在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無動力飛行傘運動在國內的推動宣傳及活動補助,在交通部觀光署網頁上也常見行銷推廣,甚至有相關活動補助核准及活動宣傳。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卻因為中央訂定的「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並沒有針對非法業者開罰;同時,在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平時是否善盡職責,加強轄區飛行傘場域,積極展開聯合稽查,理應提供國人公開透明清楚完整的資訊,並公布合法的飛行傘的場域和安全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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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此,不論是教育部和交通部完全沒有卸責之由,雙方皆應主動負起督導責任,尊重每位生命價值和人身安全,並正視飛行傘運動發展,針對現行法規不足之處及時修正,面對發生實務問題深切檢討改進,建議推動更嚴格的監管措施,強化飛行傘運動安全,才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雖然主管機關權責在中央,但在地方政府部分,花蓮縣政府教育處也將祭出鐵腕,研擬規畫訂定自治條例,盼一年內完成草案,建議設立完善的事故報告和調查制度,及時了解並處理任何事故,鼓勵研發和應用自動降落傘系統、智能感測裝置等先進安全技術,在緊急情況下提供額外保護措施,減少意外事故的嚴重程度,才能強化飛行傘運動安全,積極保障愛好者的生命與健康。

       交通部觀光署相關飛行傘行銷及法規部分:

1. 茂林國家風景區網站
2. 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網站
3.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網站
均有針對無動力飛行傘進行介紹與推廣

※交通部觀光署針對無動力飛行傘的法規
2015年3月11日發布
※「國家風景區無動力飛行運動遊客安全維護應行注意事項」
https://admin.taiwan.net.tw/maolin-nsa/ZhengfuZixunMaolin/Articles?a=7615

第二條、本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就無動力飛行運動遊客安全維護,應依教育部體育署發布之「飛行運動安全注意事項」、「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及「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之規定,協助確認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 依法申請核准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已依教育部體育署「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申請核准經營。

(二)於飛行場入口明顯處,揭示合格飛行場之核准文號;飛行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指示參與者正確之運動進行規範及應注意事項,並警示非參與者禁止進入場地飛行,以避免發生危險。

飛行前,專業人員應對受載飛者或學員實施安全教育,並就配置飛行傘、套袋、頭盔及附屬安全配件等物件實施檢查。
提醒受載飛者或學員不適合飛行之情形。
受載飛者,應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配置飛行傘、套袋、頭盔及附屬安全配件。
應為受載飛者、學員及專業人員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項目及金額如下:
每人體傷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每一起飛臺,至少置管制員一人,由具指導人員資格者擔任,負責管理起飛順序、間隔及承載人數;管制員執行工作時,不得於同時間有從事其他業務工作。
受載飛者每一人,置專業人員一人;學員每十人,置專業人員一人。
訂定緊急救護救援計畫,內容包括緊急傷病與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處置流程、救護所需裝備、外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劃及後送醫院之名稱、動線與措施,並置有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人員資格之人員。

※第三條 管理處其他應辦事項:
(一) 將轄區內可能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域,納入巡查,發現有非法從事飛行運動情形,須向地方政府主管單位舉證通報。

(二)協調地方政府辦理無動力飛行運動之聯合稽查工作。

(三) 加強宣導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安全及轄區合法業者資訊。

觀光署(局)指導及補助飛行傘
相關補助經費等觀光署彙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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