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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以變臉技術騙取上億元 檢方建請從重量刑並沒收不法所得

 

    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怡仁日前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臺中市調查處、宜蘭縣調查站、花蓮縣調查站及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花蓮縣警察局,共同偵辦林姓被告等32人所屬「葡○公司」電話詐欺集團,涉嫌自111年8月間起,在花蓮地區之民宿、農舍設立電話詐騙機房後,透過行動電話及相關電子設備,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深偽技術(Deepfake)」之變臉技術,分別假扮大陸、香港地區公務人員,對該等地區民眾進行詐欺而騙取金錢一案,成功於112年8月17日逮捕詐騙集團成員,該案經檢察官詳盡調查蒐證後,於112年12月11日偵查終結起訴林姓被告等32人,於昨(18)日移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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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檢警搜索發現詐騙集團為取信受害民眾而布置偽裝之公安局辦公室)

 

 

    花蓮地檢署說明,林姓被告等30人自111年8月間起,先後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持續性、牟利性之「葡○公司」電話詐欺集團,該集團復利用花蓮多處民宿、農舍為詐騙機房,由林姓、蔡姓、鄭姓被告3人負責主持、指揮集團成員,並擔任管理人對成員進行教育訓練,同時將全部集團成員區分為一線(行銷)、二線(客服)、三線電話詐欺成員,再依詐欺表現從成員升級成組長。一線成員21人以假扮「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公職人員;另二線管理人及成員等8人假扮北京公安局警務人員,與設於不詳地點之不詳三線成員所假扮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共同對香港及大陸地區民眾進行電話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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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手法由一線人員假冒中聯辦公職人員撥打電話告知香港地區受害民眾,謊稱個資外流並協助向北京公安局報案,接著透過工作手機轉接二線成員,再由二線成員使用網路通訊軟體,以視訊方式向民眾謊稱帳戶涉及洗錢並製作假筆錄,而為逃避查緝,該集團即利用Deepfake變臉技術製作不實影像,同時傳送偽造文件取信民眾,藉此要求進行「資金公證」,待取信被害民眾後,便由三線成員接手詐騙取財,最終所得款項則由第一線、二線、三線成員分別依7%、8%、8%之比例朋分詐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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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檢警搜索發現作為詐騙機房之民宿內放置大量公安制服、帽子等服飾用品)

 

    該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同步執行搜索,除查扣手機、電腦及數位資料等證物外,亦扣得不法現金17萬9,920元及供集團成員使用之iPHONE手機62支及含有AI變臉程式、視訊設備、教戰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逮捕令等各式文書之筆記型電腦11臺、全套公安制服數套、監視器、無線電呼叫器等物。經依扣案筆記型電腦內數位資料(獎金分配表)進行核算,自111年8月間起至112年8月17日查獲日止,林姓被告等人所屬「葡○公司」電話詐欺集團向不特定大陸及香港地區民眾詐騙之不法金額高達1億164萬8,137元。

 

 

 

     該署表示,此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為聯合國公約明定應予打擊之跨國有組織犯罪(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參照),屬新型態之國際公罪,損害我國國際形象至深且鉅,國際間均認應受到與其嚴重性相當之制裁,建請法院於刑之裁量時應適當考慮鎮攝此種犯罪之必要性(同公約第11條第1項、第2項參照)。另考量被告林姓、蔡姓、鄭姓被告等3人均擔任幹部職務,操縱集團成員詐害民眾致損失重大,其等獲利極豐,另二線管理人2人及其他二線成員6人之個人詐欺所得均逾百萬元,為收嚇阻效果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除應分別併科高額罰金外,亦應依各該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分工、犯後態度及認罪先後之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從重量處適當之刑,避免因輕判而持續吸引國際詐欺犯罪組織滯留本國持續犯罪,並茲懲警。至扣案之車輛2台,業經林姓被告同意於偵查中進行變價拍賣,該署將依相關程序儘速執行以落實犯罪所得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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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深偽(Deepfake)」之變臉技術製作不實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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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檢署呼籲民眾,由於詐騙手法不斷變異,對於假冒檢警要求交付金錢等各種類詐騙話術,均須謹慎小心查證,以免受騙被害,造成財產重大損失,影響個人、家庭、社會甚鉅,該署將速查嚴辦各類詐騙案件,並積極追查犯罪所得,以保障人民財產安全,維護金融秩序及社會安定,同時將遵循行政院通過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1.5版」,繼續積極查緝詐欺集團犯罪,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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