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臺東副議長秘書與女同事爆婚外情 警察夫獲判賠40萬

    依據臺東地方法院於113年7月11日公告判決內容指出臺東縣議會副議長祕書林姓男子與已婚女同事爆出發生婚外情,朱女的警察夫一怒而狀告上法院,並求償80萬。林姓男子雖有辯稱否認當時知道朱姓同事有正常的婚姻關係,以及沒有多次於飯店旅館內發生性行為;但女同事卻出庭作證兩人曾在同月份於旅館、飯店激戰4次。臺東地方法院最終裁定林姓男子侵害配偶權,須支付警察夫40萬元賠償金,可上訴。timeline_20240714_201728.jpg
    朱姓同事與林姓男子為臺東縣議會的同事,林姓男子為臺東縣議會副議長秘書,朱姓同事為勞動部「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安排至臺東縣議會工作的派遣工。而「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的結束時間為111年5月,但賴姓丈夫與朱姓同事卻在111年3月離婚。因此,賴姓丈夫提出,在與朱姓同事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林姓男子與朱姓同事多次發生性行為,嚴重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情。

↓請繼續閱讀↓

    賴姓丈夫主張林姓男子與朱姓同事發生性行為時,林姓男子已知悉朱姓同事已婚,而臺東地方法院採信的理由有二。首先,朱姓女同事於臺東地方法院出庭作證時說,大約在110年11月底,因為被告主動要了3次履歷表,履歷表上有配偶之記載,林姓男子拿了履歷表後還來問「是否為單親」,履歷表上有勾選已婚,誠實告知不是單親,並有記載3個孩子。其次,在111年3月1日時,林姓男子邀請朱姓同事與他北上,在臺北市天成飯店、大倉久和飯店各1晚有發生性行為,於111年3月9日在天成飯店也有發生性行為,於111年3月10日在苗栗縣三義鄉101飯店(現改名為F HOTEL)有發生性行為。四次的性行為次數描述具體,林姓男子與朱姓同事顯然已逾越一般異性普通友人一般社交往來之分際,而有侵害賴姓丈夫的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情形。
    法官審視相關證據後認為,賴姓丈夫原可期待家庭生活圓滿和諧,怎料遭林姓男子無端破壞,導致其婚姻關係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基於心理受創所生之精神上痛苦,賴姓丈夫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林姓男子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請繼續閱讀↓

    賴姓丈夫的工作為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警員,而林姓男子為臺東縣議會副議長秘書,審酌賴姓丈夫與林姓男子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和經歷及雙方所得與財產。臺東地方法院審理的結果,認為林姓秘書的所為確實造成侵權行為,侵害賴姓員警的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林姓男秘書須給付賴姓丈夫40萬元,可上訴。

求職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