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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性侵2名女童被判刑13年賠償150萬元

依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113年7月11日的民事判決指出,臺東縣成功鎮的某男子為逞一己私慾,對年幼的女童做出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致女童身心受創甚鉅,且案發時女童僅是年紀5歲的兒童,尚在母親保護教養之中,其智識未熟,對某男子無防衛心,因而遭某男子以不法手段侵害,致女童身心受創。某男子曾辯稱,我沒有做那些妨害女童性自主的事,我認為不應該賠償女童以及女童的母親。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女童母親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也因此受到不法侵害,分別請求某男子賠償女童以及女童母親的精神慰撫金,共計300萬,沒有不妥。

某男子為女童的外祖母之再婚配偶,女童稱呼某男子為外祖父;某男子為強制性交侵權行為時明知女童當時為未滿7歲之幼童,性觀念未臻成熟,並無完全之性自主同意能力,某男子卻分別在其居所內、某學校操場周圍樹叢中及停放於同鎮某處之其所有之藍色自用小貨車上,違反女童的意願,以其生殖器摩擦插入女童生殖器內,總共對女童強制性交共3次,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判決在案。某男子已嚴重侵害女童的身體權、貞操權及性自主權,致女童身心受有重大傷害,女童的母親為法定代理人,因某男子對女童的侵害,也造成親自關係的侵害,再提起訴訟。

孩童母親主張,某男子有對女童做出強制性交行為的侵權行為事實,臺東地方法院也認定某男子犯有強制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4月以及有紀錄可查的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駁回被告上訴,因此提出訴訟請求某男子的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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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也有另一案是對該女童的姊妹,未滿14歲之女子做出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指出,當時某男子趁前往臺北回診就醫而借宿在女童姊妹的母親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住處;某男子卻以帶女童姊妹外出買飲料的機會,在社區附設的公園池塘旁,且違反女童姊妹的意願之下,褪去女童姊妹的內外褲,以手撫摸女童姊妹的生殖器,對女童的姊妹做出強制猥褻行為1次。某男子趁女童的外祖母身體不適臥床,在臺東縣成功鎮居所內的廚房,違反女童姊妹的意願,以口語命令女童姊妹跪趴在地,並褪去內外褲,以手撫摸生殖器及胸部,某男子並以生殖器頂觸女童姊妹的肛,對女童姊妹做出強制性交行為1次。上述的犯罪事實,在女童姊妹告訴母親之後,再轉述給女童的母親,先後報警處理,始查悉某男子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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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終審理並做出刑事判決,為發揮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相應責任刑罰之應報功能,適切發揮嚇阻犯罪、回復社會對於法規範之信賴及維護社會秩序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功能,原審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告的刑罰及執行刑責,並無過重,因此某男子的上訴遭駁回;而某男子為女童以及女童姊妹是繼外祖父女關係,具有二親等直系姻親關係,所做的5次加重強制性交,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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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示意圖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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