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減班休息通報 零售業占26%居冠

    全臺新冠肺炎肆虐,截至7月28日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統計通報實施減班休息之產業別,零售業占26%居冠、住宿業占14%居次及餐飲業占13%排名第三。社會處強調,事業單位如因疫情影響,實施減班休息,應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協商期間不超過3個月。

    勞工如同意配合減班休息,應審慎考量及檢視契約變更之內容,日後之工時及工資,即依變動後之契約約定辦理。有關工資計算,僅能按實際減少工時比例減發,不得溢扣。另有關按月計酬勞工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者,僅能與勞工約定正常上班日減少工時及工資,原本的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工資仍應照給,不得扣除;且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還有每月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4,000元限制。然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勞工如不同意減班休息,雇主仍應依約給付原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否則勞工得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另雇主亦不得以強制勞工使用特別休假、事假等個人請假假別來抵扣。

    社會處長陳加富提醒,雇主未經勞工個別同意逕予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最高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為保障勞工權益,針對轄內實施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將俟疫情趨緩以抽檢方式進行法遵訪視輔導,期於疫情過後儘速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