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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可以偷看對方的手機嗎?─談合理的隱私期待

     夫妻相處或男女朋友交往有時會想要知道對方在想什麼?有時因起勃谿,為蒐集證據還想要查看對方有什麼秘密?因為現代人大都藉手機來傳遞訊息,這時候查看手機通訊就是取得證據最好的方法。但即使是夫妻,在法律上仍是各自獨立的個體,各自享有隱私權,他方不能任意侵犯。換言之,夫妻間「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的界限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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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中,老婆未經同意、擅自翻拍老公手機裡面的Line與通話紀錄,來作為控告小三侵害配偶權的證據。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生活範圍高度重疊,相互使用或代為接聽、查看手機是常態,隱私期待比較低,相比之下,保護配偶權比較重要,因此允許翻拍的內容當作控告小三的證據。也就是說配偶間不貞蒐證行為並不會構成侵害隱私權。另在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中,老婆提出老公手機中與小三的親密簡訊當作出軌的證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通姦往往有隱密性、舉證不容易,而夫妻在家中共同相處,能主張的隱私空間比較少,因此允許老婆從老公手中擅自取得的訊息當作證據。也就是說家庭裡沒有「合理隱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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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若是在飯店或旅館中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曾經有件案子,是徵信業者跟旅館員工購買房客使用過未清洗的床單、毛巾、被單及浴巾,想要取得上面的毛髮等生物跡證,來作為妨害家庭的蒐證資料。法院判決認為「飯店或旅館之房客雖然已離開房間,其遺留之使用過貼身物品或垃圾通常含有其毛髮、體液等生物跡證,自屬含有基因等個人資料,當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之保護,該等物品或垃圾應由飯店或旅館業者循正當管道清洗或清除,此乃一般房客在社會通念下具備之合理隱私期待,飯店或旅館業者不得將該等物品或垃圾為其他不當之處理或利用。若未經房客同意,亦無法律之依據,逕自將包含他人基因等個人資料之物品或垃圾為不當之處理或利用,自屬侵害他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之態樣,若情節重大,當事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107年度消字第5號)也就是採取房客對於留存在房間內的垃圾跟物品,會經正常管道清理或清除這件事情,有合理隱私期待。然而該案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認為「妨礙婚姻權益的行為常常以隱密的方式進行,並且因為隱私權跟住居權等受保護,被害的配偶舉證不易,應該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旅社出售房客使用的未清洗物品,並沒有超過必要的程度,也不具備不法性。」(108年度消上易字第1號)。亦即不貞蒐證權下可以排除「合理隱私期待」的適用!

    實務上對於民事事件的處理,多數採取上述態度,可是在刑事案件部分,法院的見解多數認為「夫妻之間雖然有道德與法律上的義務互相忠誠,但不代表配偶需要接受對方毫無限制的監控,因此不可以藉口懷疑、調查出軌來竊聽、竊錄配偶還有其周遭人士的一舉一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否則構成刑法第315、315-1條妨害秘密罪,採取與民事事件全然不同的見解。

    這種矛盾由來已久,目前尚無定論。民事判決認為配偶權的保障重於隱私權,進而排除配偶間有「合理隱私期待」的權利。刑事判決則認為配偶間仍有「合理隱私期待」的權利,著重在人權的保障,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作成後,配偶權的觀念已日漸勢微,民事實務見解有無可能改弦易轍,仍待觀察。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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