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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單位要當心!宣傳廣告物別亂貼!

    選舉將近競選廣告物隨處懸掛、張貼、豎立影響市容觀瞻,選舉及罷免活動之廣告物部分係屬「選舉罷免法」第40條公務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依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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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另依「花蓮縣指定清除地區四項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上(懸繫掛旗幟、布條)及第1項第4款規定;放置廣告物於道路及周邊公共設施(如電器箱、果皮箱、郵政信箱等)上,執行機關為環保單位(環保局、各鄉鎮市公所)權責。違反規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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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花蓮縣好山好水好環境,環保局再次呼籲,為杜絕違規廣告物氾濫影響行車安全及維護縣轄整體良好環境觀瞻,敬請各候選人切勿泛濫隨意設置布旗,如需掛設旗幟及布條應向環保局提出花蓮縣懸繫掛廣告設置申請辦理作業程序,方可合法懸繫掛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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