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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投票要不要上班 ? 薪水怎麼算 ?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111年11月26日為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日,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公告指定該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應注意的是,投票當日如原屬勞工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於該日即得行使投票權,雇主不另給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息日出勤者,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勞工投票(投票時間自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投票日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中所稱「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其性質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等國定假日有別,公民投票日不得比照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或為補休,勞動部特別提醒勞資雙方需據以辦理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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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長陳加富強調,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或給付薪資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另得依同法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縣府業於110年7月公告「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並據以辦理);另外,自112新年度起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調漲」,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對於相關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額亦有連動影響;以上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至03-8225377、03-8235532、03-8227171轉390、391、396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諮詢,或透過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網站(業務資訊/勞政業務/勞動條件)連結查詢https://sa.h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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