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里鄉長當選人張容榕拒絕就職引發的法律爭議

        2022年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剛剛結束,花蓮縣富里鄉長由在10月3日間即宣佈退選的張容榕當選,擠下現任鄉長陳榮聰競選連任之路,這種在登記完成正式成為候選人後宣佈退選,甚至將戶籍遷出,抬轎的人不肯放手,輔選轉隊繼續運作,最後竟然當選,堪稱臺灣地方自治選舉史上空前未有的案例!

       「選罷法」並沒有規定退選的機制,參選人登記時確認戶籍在選區內,就有被選舉資格,即使登記後將戶籍遷出,仍不影響參選及當選資格。因此登記成為候選人後縱然宣佈退選,仍然會被列入選舉公報,縱然自己或輔選轉隊繼續從事競選活動,也沒有違法。候選人都表示不選了,選舉公報仍列為候選人,主要原因還是基於選務作業順利的考量。一般而言,宣佈退選後都選不上,但這次張容榕卻選上了,張女士更於11月28日在臉書貼文表示,她不會宣示就職擔任鄉長,這就引發許多法律爭議!

 

      「選罷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但依「宣誓條例」第3條第1、3項規定鄉長應於就職時宣誓;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3個月內補行宣誓。換言之,張容榕當選依法要宣誓就職才能取得職位,未宣誓就職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等於沒有到職,未到職就無所謂「辭職」、「去職」的問題。另「選罷法」第71條亦僅有對於「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設有補選之規定,因此,拒絕就職亦不能依該條規定辦理補選。至於「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6款雖規定「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即喪失鄉長資格,但該條項適用的前提,係「就職後」將戶籍遷出富里鄉才有適用,若張容榕拒絕宣誓就職,亦無該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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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張容榕未於111年12月25日宣佈就職,選委會只能在3個月內通知她補行宣誓就職,若經過3個月還是不來宣誓就職,可否依同條例第8條「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及「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4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規定辦理補選?由於條文規定宣誓就職前「先行任事」才有適用,若張容榕完全未在宣誓就職前「先行任事」,有無該條項適用,容有疑問!縱然可以適用,張容榕最長還有3個月補行宣誓就職的機會,期間選委會就算多次通知她宣誓就職,她置之不理,也不會影響她這段3個月的宣誓期間。

 

      換言之,在112年3月25日前她都可以宣誓就職,選委會只要在112年6月25日前辦理補選新鄉長即可,而且因為張容榕未就職,無所謂「辭職」、「去職」的問題,花蓮縣政府亦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規定派員代理,那麼產生的影響就是這6個月期間富里鄉將沒有鄉長。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