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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職人員登記參選人資格的要件

   2022年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結束了,辦理選務過程中,選務人員極其用心辛勞,雖然並非完美無缺,但選務工作千頭萬緒,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且大多數選務人員都是兼辦,並非專職,瑕不掩瑜,選舉結束後,有些檢討的聲音出現,無非是要精進選務工作,期待精益求精,讓選務工作更趨完美,更能贏得人民的信任!這次選舉有許多參選人在登記為候選人時,因資格不符被排除登記外,因而引發抗爭,究竟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資格才能登記為候選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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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登記為候選人,需要具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之積極資格外,尚須無同法第26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這次選舉因資格不符被排除登記外的,都是因為有「消極資格」中的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等原因。

其中「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能參選,在於被法院判決免刑者登記參選是否符合參選人資格?2018年中選會曾說明免刑判決仍屬有罪判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登記參選彰化縣議員的洪本成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在2003年經法院判決免刑確定,在2018年第一次登記參選議員時通過資格審查並當選議員,今年參選卻被認為不符合資格,致生爭議,洪員因向行院法院聲請假處分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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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即終生不得參選,剝奪公民權利過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恐有疑義!另外多年前新北市議員蔡錦賢犯預備行賄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逃匿,俟行刑權罹於時效而不得再執行刑罰後始回國參選,中選會曾經作成「不因不得再執行刑罰而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決議,但監察院調查後認為恐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迄今尚未有進一步的釋示!
   另外,選委會是行政機關,為調查登記參選人有無觸犯貪污犯罪,僅能行文向司法機關詢問,由於司法機關掌管的前案紀錄表,都是司法機關的行政人員依案由來登記,常常無法呈現出行為人真正被判處之罪名,例如:檢察官起訴行為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財物貪污罪,但審判中法官變更起訴法條改依普通詐欺罪判決,前案紀錄表卻往往仍然呈現行為人觸犯貪污罪,致使選委會審查參選資格人員經常還要行文給法院調取判決書查核,徒增時間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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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能參選,依中選會的函示有「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情事之一者,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係以登記期間截止時為準(中選會87年1月8日87中選法字第75067號函釋)。至於第29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第26條所列情事,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係規範候選人名單公告後,始發覺候選人在登記期間截止時已有該條所定消極資格條件,或於登記期間截止後公告前發生有消極資格條件之情事,應就該不合消極資格條件之候選人作撤銷登記之規定,並非以「公告」之時點,作為消極資格條件有無之判斷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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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8.29至9.02登記期間,只要在9.02登記日期截止前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即不能參選,不會因為在候選人公告前或投票前執行完畢,重新取得參選資格。但若是在9.03以後才被判決有期徒刑,則可以在候選人公告前或投票前執行完畢,保有參選資格。有疑問的是,怎麼界定「執行」的定義?因為判決確定後,法院書記官還要把卷送給執行檢察官,執行檢察官還要定期通知受刑人報到執行,所以「執行」是指執行檢察官還要定期通知受刑人報到執行才開始起算?還是判決確定就起算?例如:8.30判決確定,9.20執行檢察官通知報到執行,10.20候選人公告,如果以8.30判決確定就起算,依第26條規定不得參選,不會因為9.20執行檢察官通知報到執行完畢(例如繳清罰金),重新取得參選資格。若是9.20執行檢察官通知報到執行才開始起算,則因在候選人公告前就執行完畢保有參選資格。目前中選會似乎是採取判決確定就起算說(中選訴字第01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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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之一種,台中市參選人王朝坤就是因為在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不要勿以為宣告緩刑就可以參選,還要注意緩刑有無附帶條件!

 內文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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