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民健保與兒少性侵相關條例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委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對立法過程中,朝野立法委員與各界對於照顧農民,及提升農民職業安全保障的支持,表達感謝。本次修正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將農保及農民職災保險月投保金額由現行10200元,調高一倍至20400元,以提高農保的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此外,新申請參加農保者須一併參加農民職災保險,加強農民的職災保障。農民因月投保金額提高後,所增加的農保保險費將由政府負擔,農民農保保險費維持每月78元。
    本次農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為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以活絡農地利用,修正使農保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續參加農保。適用對象不再限於「農保條例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農保者」,並配合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渠等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
    將農保之月投保金額定為20400元,保險費率定為2.55%,並建立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農保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以適度反映基本工資及物價指數成長情形。
    農保之被保險人於請領農保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農民職災保險保險費或滯納金時,在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農保生育給付標準由2個月修正為3個月,金額由20400元提高為61200元。農保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與農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之情形時,應擇一請領保險給付。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新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災保險,以強化農民職業安全保障。
    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為杜絕此類案件發生,行政院推動跨部會合作,於去年3月10日增修性暴力防治四法(「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經立法院積極審議後,今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修正法案,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均可移除下架,杜絕性影像再遭散布,以完善被害人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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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表示,本次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創設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明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性影像相關網頁,及保留犯罪網頁180天供檢警司法機關調查之義務。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倘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高可對其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另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更與國際接軌,增訂被害人得於案件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由主管機關協助透過資訊系統比對移除被害人遭散布上傳之性影像。
    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原3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原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1年以下),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另外,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及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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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更進一步指出,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陷於無求助管道孤立無援、害怕無法有效要求網路業者下架等困境,衛福部將建置集中處理中心,被害人可直接向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該中心會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衛福部於二法通過後6個月內將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授權子法與配套措施,完善性影像移除機制,並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在技術可行下,儘速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性影像,以防治性侵害犯罪、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性影像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