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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洽詢,出售土地是先生的名義,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可否申請重購退稅?稅法規定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納稅義務人,所以若先生出售土地,再以太太名義新購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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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政府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造成賣屋所得不夠買新屋,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補貼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因此,有換屋計畫的民眾,可先做好相關之租稅規劃,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慎重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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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尚有土地增值稅其他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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