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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只能選原民民代及鄉(區)長嗎? 法界人士提另類觀點

        Kolas Yotaka參選花蓮縣長落選後回任總統府發言人,遭人質疑為何不留在花蓮選立委?Kolas Yotaka表示,依據中華民國法律,她的「原住民」身分不能讓她參選花蓮縣區域立委,僅能參選「原民」立委,不能選區域立委。若要選區域立委,唯一條件就是要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放棄原民身份,不能繼續當「原住民」。這段話突顯出現行原民身分參選資格的荒謬性!

       現行法將原住民區分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3席)(憲法第4條第1項第2款)。選舉方式採取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各由得票數前3名之候選人當選。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2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4項)。平地原住民只能投給平地原住民候選人,山地原住民也只能投給山地原住民候選人。一般選舉區不准原住民登記參選,非原住民也不許參選原民民代及原鄉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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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保留席次」作為參政區隔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原住民參政的權利。由於原住民族在人口受限與政治劣勢的狀態下,是政治參與的不平等族群,為翻轉該群體成員的劣勢地位,打破支配及不平等狀態,以及鑒於歷史上外來者對於原住民的侵害,有必要利用補償措施來克服歷史上不公正所遺留下的影響,才會以「保留席次」的方式來保障原住民的參政權,剩下來的只是「保留的席次」多寡才適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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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以「身分資格」來限制參選,是不是就能達到保障原住民族群的特殊利益目的?若就非原住民不許參選原民民代及原鄉鄉長而言,為保障原住民族群的特殊利益,或許有理。但就一般選舉區不准原住民登記參選而言,以「身分資格」來限制參選,就是將原住民限制在一個選區內選舉,不能跨區參選,跨區投票,換個角度來看,剝奪原住民一般普選的權利,也是另一種歧視。試想:阿妹如果要參選民代,為什麼只能參選原民民代?她以原民身分參選一般民代的實力,難道不夠?《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規定「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承認「所有人有權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以及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所以「選舉與被選舉權」都是基本人權,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種族和膚色而被剝奪投票權,同樣的,國家也不應該要原住民放棄身分認同,才能取得被選舉權!紐西蘭毛利人除有獨立的族裔選區外,毛利選民可依自己意願在選舉名冊登記是否註冊為毛利人選區或一般選區,便是最好的證明。

       此外,以日據時期居住區域為基準而區分出的「山地鄉」、「山地原住民」及「平地鄉」、「平地原住民」,隨時代遞嬗演變,長年通婚與遷徙的結果,原住民的身分別,與「民族別」及「居住地」已無必然對應的關係。目前各族都同時有「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的成員,而許多「山地原住民」已設籍於平地鄉,也有「平地原住民」設籍山地鄉。所以,這種身分別區分,已經沒有意義。然而,現行地方制度法中,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之民意代表選舉制度,「山地/平地原住民」仍有不同的保障標準,實有必要加以檢討。尤其,有些山地鄉內的平地原住民以及漢人(河洛人、福州佬、客家人等)的居住人口,甚至超出山地原住民人數,竟不能參選鄉(區)長,並不合理。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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