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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皆是神聖的 法界人士:選票其實是「票票不等值」!

       有沒有想過在臺北市任何一個區要選上立法委員,大約要10萬票,但在金門選上立委可能只要幾千票,可是到了立法院表決權行使時,都是一票。而且,人口只有65,000人的金門縣,可以分配一席立委,人口460,000人的宜蘭縣卻也只分配一席,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加起來也不過550,000人,就可以分配到6席。換言之,臺北市選民的選票價值比較低。一個選區裡如果選民人數越多,該選區又沒有分配到比較多的席次,這個選區的選票價值就會比較低,這叫作「票票不等值」。

       在劃分選區範圍及在一個選區要選出多少名民意代表時,如果沒有考慮到各個選區具有投票資格的選民人數,就會出現「票票不等值」的狀況。但就算帶在當初劃分時考慮到選民人數及代表名額,隨著人口增減速度,「票票等值」也會隨著時間過去,變成「票票不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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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票不等值」的「一票之差(一票の格差)」問題,在日本已經是一個爭議很久的議題,自從1976年4月14日,最高裁判所以選舉中差距達4.99倍的定額分配,做出了違憲的判決後,迄今已有十多個訴訟,從來沒被法院認為是合憲的。

      「票票不等值」的背後所涉及的問題是選區如何劃分及代表名額多寡才適當的問題。97年間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就有候選人對於宜蘭縣、新竹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選區劃分部分,認為與「票票等值原則」或「選票價值平等原則 」有悖,違反憲法第7 條及第129 條規定侵害選舉權,提起撤銷訴訟及給付訴訟。但後來法院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公職人選舉罷免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選名額一人之縣市,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之規定,修憲者於修憲時已衡酌選舉區之劃分,應考量少數族群及地方代表之平衡,因此,『平等選舉原則已非僅有選票價值平等之內涵』,所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將一縣劃作一選區,並無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7年度訴字第203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10號裁定)。換言之,法院認為在作選區劃分時已經考量到人數不同就會造成選票價值不等值的問題,所以不違反平等原則。但這判決根本沒有回答到核心的問題─為什麼選區人數不能相同?同樣的問題,為什麼在日本就一再被挑戰,而且法院也一再認為是違憲?自從2008年立委選舉採取「單一票區兩票制」後,臺灣將分為73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立委,由於藍綠政黨勢均力敵,像是眷村,原住民,客家庄或是傳統鄉村這種選票特別集中的地方,基本上都是藍大於綠的選區,如果選區被重新切割,就很可能會造成選舉結果翻盤。尤其,若出現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現象,為了要讓自己的政黨可以獲得壓倒性勝利,把選區劃分的四分五裂,毫無規則,難道還不構成違法嗎?

      此外,立委選舉採取「單一票區兩票制」後,因不分區有5%門檻限制,這會使得投給得投票率不到5%政黨的政黨票形同打水漂,雖然釋字第721號解釋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但是,例如2020年的大選,就約14%約190多萬張的政黨票,被排除在分配名額之外,同樣的投票卻因得票門檻的限制,而沒有產生任何效果,難道沒有違反票票等值?進而動搖憲政秩序之民主原則,不無疑問!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圖/PIXTA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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