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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項民生必需經費」停擺 議長張峻堅持首長列席臨時會 縣府認為個人獨斷於法不符

       花蓮縣議會於13日召開第二十屆第一次臨時會二、三讀會,針對縣議會於會中,要求縣長、副縣長應列席說明,並延審「57項民生必需經費」一案, 縣府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48條及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03107號函釋,縣長、副縣長皆非屬應列席人員, 而議事規則並無明訂「延審」字眼,自創法律未明定的延審於法不符,然實際上議事規則第13條卻有明確「擱置」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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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表示,邀請副縣長到議會列席一案,係個別議員於會中提出的「臨時動議」,議會乃「合議制」,然而議長未經徵求四位以上的議員附議,逕自於會議結束前敲下議事槌,獨斷行為不僅剝奪議員權力,更置民生福祉於不顧,對於此事縣府深感遺憾。且議長漠視議事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籲請按照議事規則,盡早重啟審議,各局處將就業務配合審查列席,不應讓縣民承擔議長一意孤行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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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會指出,與其隔空放話,不如來議會說清楚,講明白,請來議會一詢一答才知道魔鬼藏在細節裡。敦請縣長與議會聯繫,儘早召開第二次臨時大會。

議長張峻則表示,0918地震和尼莎颱風的災後復建、112年中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還有急迫性的交通建設,以及攸關弱勢族群社會福利,都等著縣長來議會說明,縣議會隨時可以召開臨時大會,讓重大的民生議案儘快通過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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