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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該不該增列「強制投票」條款?

       民主政治強調「主權在民」,「主權在民」的表現就是選舉權的行使,當選民放棄投票權利,同時是在傳達一種政治態度,然而政治是眾人之事,不談政治,不管政治,不參與政治,並無法從政治中抽離,政治並不會管你有沒有參與都會持續運作,但放棄投票權利,導致候選人因太低的投票率而當選,可能就會有代表性不足,公共政策形成不當,是否具備民主正當性的疑問!所以,投票權的行使不只是權力分配問題,同時也會影響到全體人民的權益和福祉。因此,不行使投票權票是否單單只是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行使投票權票是否是一種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義務,即非無疑!

       現行《選罷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換言之,如果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出名額,即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例如:鄉長選舉,選舉人數有500人,如果只有1人出來參選,最少要有101個人出來投票且均為有效票,才能當選;若有2人參選,縱使只有10個人出來投票,得票數是6:4,得到6票的人也能當選。可是當投票人數只有選舉人數的一、二成,甚至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當選的正當性是否過於薄弱?

       惡質的政治是人民對於政治冷漠所造成的,不行使投票權就是最大的幫兇!世界各國為促使公民參與政治,乃有強制投票(Compulsory voting)制度,強制投票係指立法規定公民必須在投票日領票、投票或前往投票所報到,若合格選民不從,將被處以罰款、社區服務,甚至判刑監禁。目前至少有30多個國家立法規定強制投票,例如澳洲、巴西等國都已經實施。贊成意見者認為,投票是人民的義務,強制投票可確保國家代表所有人民,迫使政府關切對政治冷漠的選民。而且,因為是全民投票,買票成本及風險增加,可有效杜絕黑金政治。此外,候選人為爭取選民認同,就必須提出大多數選民所能接受及認同之政策,可避免少數偏鋒政策的出現,進而形成正確的公共議題。反對者指稱,投票是人民權利,投票與否應可自行決定,強制投票乃侵犯個人自由。

        再者,由歷來選舉情形觀之,皆有相當比例的選民,不會參與投票,日後大量的制裁處分,恐非選務機關能夠負擔。況且,在不去投票的選民中,有部分人認為每個候選人都差不多,誰當選並非那麼重要,因此不願意花時間去投票。在實施「強制投票」之後,容易讓候選人對於這群選民在給與少許金錢後即可左右其投票決定,反而會助長黑金政治。

       雖然不行使投票權票是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但相對於強制行使投票權可促使公民參與政治,增進人民福祉,後者應更符合基本權核心價值,更值得保護,前者的權利應予退縮,並無違憲。至於因而造成選務機關難以負擔裁罰處分,只是技術問題。而全民投票,買票成本及風險當然增加,報酬及獲利相對減低,在趨吉避凶比較心理因素下,候選人應該會減少買票的動機,黑金政治得以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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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而,《選罷法》宜增列「強制投票」條款,惟增列「強制投票」條款同時,也應一併檢討改變投票方式,採取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等措施,俾利於公民權利之行使。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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