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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礦業控縣府徵礦石稅 縣府確定敗訴

(示意圖)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起上訴,昨天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判決福安礦業確定免被課徵2.5億多元花蓮縣礦石稅自2016年6月28日起,每公噸自10元調高至70元,2017年及2019年福安礦業因此被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核定2億5282萬1030元的稅金,福安礦業因此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判福安礦業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起上訴,昨天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判決福安礦業確定免被課徵2.5億多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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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依2016年6月28日所制定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當時分別向福安礦業課徵礦石開採特別稅1億1289萬5230元、7000元、6741萬4200元、7250萬4600元,共計2億5282萬1030元的稅金。
    福安礦業不滿縣府礦石稅從每噸10元調漲到70元,認為超過法定上限30%規定,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福安礦業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上訴,最高行法院認為,課徵特別稅的自治條例最長應為4年,期間內如有提高稅率,幅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的30%,若未屆期前予以廢止,另制定相同目的但超限增加稅額的自治條例,就悖離地方稅法通則框限地方財政立法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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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判決還指出,在一審時已說明對福安礦業課徵開採礦石課徵特別稅,是法律所允許的,但該課多少稅金,仍有待花蓮縣議會將自治條例所定稅率重新議決,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的自治條例應如何調整,或如何調降稅率,仍有待花蓮縣議會審議修正自治條例,司法不能逾越代為決定,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宜商請花蓮縣議會審議決之,以免耽誤核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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