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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表示產業特別稅,創造產業永續,企業、員工與全縣鄉親三贏

    花蓮縣礦石稅自2016年6月28日起,每公噸自10元調高至70元,2017年及2019年福安礦業因此被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核定2億5282萬1030元的稅金,福安礦業因此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判福安礦業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起上訴,昨天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判決福安礦業確定免被課徵2.5億多元。全案確定。
    花蓮縣政府今晚針對此事發出聲明表示,礦石景觀稅雖由花蓮縣政府、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執行課稅,但部分媒體新聞標題簡化聳動,所指傅崐萁任內違法課稅,容有誤解且悖離事實,先予敘明。以下相關說明,還原當時立法實況。AM7A0602_拷貝.jpg
    當時因山林生態環保意識高漲,環保意識抬頭,認知礦石開採所形成之環境危害,復育不易,105年通過的礦石稅自治條例,並非一人決定,係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3次臨時大會由23位議員連署提案議決建議提高本特別稅課徵標準至每公噸100元,為回應民意殷切要求,經審慎評估全體議員討論後,嗣經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10次臨時大會共識議決課徵標準為每公噸70元。
    縣府與議會完全依據地方自治條例精神辦理,並經花蓮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再向中央呈報,經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適法性實質審查,期間在審查過程時,經濟部說明經洽台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及花蓮水泥業者表示支持,因此,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公告施行。並非媒體所指違法課徵。skj2021082318.jpg
    花蓮縣礦石廠商花蓮縣境有26家到30家,但其中以亞泥、台泥、福安等三家為大戶,統計近年平均、亞泥占百分之33,台泥占百分之38,福安占百分之13,合計約百分之85。
    從105年及109年重行制定開徵之礦石特別稅,至110年8月31日止施行屆滿,總計徵收50億6,324萬元。每公噸課徵70元,某一礦權業者每期提起行政訴訟僅繳納半數即每公噸35元,若每公噸改按13元計徵,僅多繳2億5,129萬元,並非報載所稱有債留子孫問題。
    由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立法沿革觀之,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所謂地方稅,應屬中央立法制定之稅目,如房屋稅及地價稅等,並未包含地方政府自主立法決定稅率(額)之特別稅。財政部前於106年召開座談會,與會相關學者意見多數持認地方稅法通則第3、4、5條為彼此獨立條文、亦認為第4條基於中央立法的地方稅,賦予地方政府某種程度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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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輔助參加訴訟程序中,財政部亦主張本特別稅自治條例不受通則第4條30%限制。另外,109年施行礦石稅自治條例一審勝訴判決理由也認同本縣自治條例符合法律規定。
    雖係最高法行政法院之判決,然本案裁判疑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花蓮縣政府俟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將與律師團共同研議,依法將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縣府強調,財政部已明確表示花蓮縣開徵礦石稅是合法的,也就是說 地方特別稅不受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30%的限制。過去的慣例,對於法令有疑義,法院雖有權各自為解釋,但主管部會已清楚表達時,當然要尊重立法及有權解釋主管部會。對於行政法院此次的判決,不但傾向財團,更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顯示行政法院視若罔聞,造成花蓮縣重大影響,花蓮縣政府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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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今年經財政部、經濟部與內政部等中央單位及專家學者審議同意繼續開徵礦石特別稅,本府會為全縣鄉親繼續努力爭取。所徵收的礦石稅用在全縣13鄉鎮市的社會福利、教育文化、原民、衛生及基礎建設等各面向,普及全體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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