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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議事規則 「質詢」改「詢問」二讀過

    花蓮縣議會第20屆第1次定期會上週結束縣政總質詢後,今天上午進入二、三讀會議程;縣議員楊華美提案針對 縣議會議事規則第49條:「議員對於縣長、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之施政報告或業務報告有疑問時,得於質詢時間提出書面或口頭質詢」,增加一款附加條款。DSC07069.jpg
    此次議會定期會在上的月開議時,由於今年2月議會臨時會,曾發生副縣長未到議會報告造成預算延審,因此縣議會無黨黨團總召楊華美提案修議事規則,要求縣政重大事項「首長應到會報告」;而她今天又要求在議事規則第49條後再增列一款,第49條之1:遇有縣政重大事項發生時,縣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到會提出報告。本會認為必要時,亦得邀請縣長或所屬主管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向本會報告。議員對前兩項報告事項得提出「質詢」。DSC07142.jpg
    但議員笛布斯.顗賚表示,如果要增加這項條款,則縣議會的「質詢辦法」應該調整,因為此條款對於議員質詢時間並無規範,如此一來如何保障每位議員平等的質詢權利?而對於縣長施政總報告後的意見交流時間也未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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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華美表示,全台灣縣市如果議會有需求,縣市首長都會到場說明;如果花蓮發生重大事件,議會是否可以邀請縣長到議會說明;楊華美說,就她調查有一些縣市是可行的;笛布斯.顗賚則說,在增訂條款中,有議員對前兩項報告事項得提出「質詢」的內容,就應該修改「質詢辦法」。
    楊華美指出,每位議員每次定期會的質詢時間上限就只有50分鐘,除非跟其他議員交換或借用時間,所以在這條中得提出「質詢」的字樣可以修改,但不可以併入議員質詢的50分鐘內;笛布斯.顗賚強調,增加議事規則條款就是在「修法」必須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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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長張峻隨後裁示休息10分鐘,議員楊華美與笛布斯.顗賚就在休息時間,與議長張峻及縣議會法制室主任潭進成,討論第49之1條內容的用字,而在休息時間結束恢復開會後,議長裁示,將此增列條款中的「質詢」兩字修改為「詢問」後二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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