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呂貴福被控「替縣議員詹金富賄選案」 花蓮地方法院宣判有罪

       選民呂貴福為使縣議員第四選區之候選人詹金富順利當選,被控交付5名選民共3萬4千元,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宣判有罪,呂貴福則表示,該案行賄是他個人主動出錢,與詹金富無關。花蓮地方法院判處呂貴福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褫奪公權2年。

         花蓮地方法院指出,呂貴福被控交付徐姓選民1萬2千元、 陳姓選民2千元, 張姓選民8千元、 簡姓選民1萬元, 徐姓選民2千元賄選共3萬4千元案,收賄選民緩起訴處分。並應於該案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交付賄賂新臺幣3萬4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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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陪席法官蔡瑞紅、受命法  官黃夢萱在判決書指出, 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其攸關一國政治良窳甚鉅,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賄選為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之主要根源。

       花蓮地方法院表示, 被告呂貴福認詹金富過往擔任水利局委員時興建水溝,對當地農民頗有貢獻,自可用合法方式為詹金富宣傳政績以促進選情,卻捨此不為,以金錢行賄有投票權之人,破壞選舉公平性,所為確有不該。

       判決書指出, 惟念被告呂貴福終能坦承犯行,且過往曾擔任巡守隊副分隊長,亦長年擔任鄰長、水利小組組長,致力於服務民眾,並無前科紀錄,有鄰長服務證明書、里民聲明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函、獎狀、照片等證物。

 

 

       呂貴福素行良好,且對於地方多有貢獻,法院認本案僅係一時失慮、誤罹刑章,法敵對意識非重,且考量被告已六十八歲,身體狀況非佳,經此偵、審程序,應足資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認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被告仍應對其行為付出相應代價,爰依刑法宣告緩刑三年,並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30萬元,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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