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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林鄉長王玫瑰被起訴了!

 

    關於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花蓮縣秀林鄉鄉長王姓被告貪污案件,於今(28)日偵查終結,地檢署表示,王姓被告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包姓被告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嫌及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地檢署說明,該案王姓被告為花蓮縣秀林鄉鄉長,對於秀林鄉公所辦理之採購案件具有核定、主管、督導之職權;包姓被告則為永御公司、長宏公司之負責人,長期承攬秀林鄉公所辦理之採購案。王姓被告擔任鄉長期間,包姓被告為能順利得標及進行秀林鄉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採購案,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及111年6月1日至11月24日間,陸續提供王姓被告競選連任鄉長所需項目(包括:設置競選總部、提供背心、文宣、帽子、布條、旗幟、鷹架、帆布、宣傳車音響等),嗣向王姓被告報價新臺幣(下同)211萬6,994元,經王姓被告議價後,減價至177萬3,112元,惟包姓被告於111年12月間,僅以帽子1,000頂、志工背心600件、A3政見傳單-雙面1,000張、關東旗150*60共200組、300*60雙透布條400條、手搖旗900支等與事實不符之項目製作報價單,向王姓被告報價50萬元,並提供不實統一發票1紙予王姓被告,以其中差額127萬3,112元行賄王姓被告,王姓被告亦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均收受之,僅就其中50萬元支付包姓被告,獲取127萬3,112元減少支付競選費用之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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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檢署補充,王姓被告於競選鄉長期間,多次收受包姓被告提供之電動麻將桌、新冠肺炎快篩劑、酒水招待、電視機、租賃車輛等賄賂,金額共計約8萬元,均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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