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式養雞產業進駐花蓮 縣府:在與民眾溝通了解前先予暫停

關於業者申請家禽產業花蓮設廠一事,花蓮縣政府聲明如下:本案係依照中央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辦理,申請單位先向壽豐、鳳林、光復等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依法審核初審通過後轉送花蓮縣政府。

縣府亦依據中央相關規定審核程序無誤後,核准在案。對於投資花蓮的農畜產業,縣府表達歡迎,但與民眾良善的溝通亦關係至鉅,民眾有知的權利,故在民眾尚未充分了解前,相關進度先予暫緩。

有關花蓮縣鳳林鎮土地設置養禽設施一案,係由花蓮縣鳳林鎮公所及花蓮縣政府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審核符合規定後,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依據統計,目前全國各縣市核准在案的養雞場有六千二百多家,在養隻數為九千八百六十七萬六千餘隻;而最先進的水濂式養雞場只有數百場之譜。

 

據花蓮縣政府訂定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核定權限如下:(三)畜牧設施:飼養家畜、家禽未達中央公告之畜牧場登記飼養規模者。」該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文件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通知補正;申請內容不符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退還申請人。並依下列審查程序辦理:(二)由縣府核定同意案件者:經鄉鎮市公所初審(查證)符合規定後,報縣府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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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鳳林鎮將設置三場養禽設施,因申請家禽飼養規模已達中央公告之畜牧場登記飼養規模,係由花蓮縣鳳林鎮公所受理、查核文件齊全且審查符合規定後,函報花蓮縣政府複審。經花蓮縣政府農業、環保、建設、地政等相關單位依業管法規(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審查符合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民眾對於養雞場疑慮,花蓮縣政府將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畜牧法規定嚴格審查,保護在地民眾權益。